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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法律小常识

2022-07-19 13:08:31

1.市政项目实施中,建设单位要求变更,项目属于政府项目,增加工程量约200万,后期政府出台文件要求新增及变更项目须经过审计同意方可施工计量,否则增加工程造价会在审计的基础上*0.8的系数。现审计要求按文件执行,我司认为合同条款上对新增工程没有下浮条款,且该文件在合同签订及新增工程实施之后才发布,我司认为不应该按照此文件实施。
       解答:当地有关部门的文件不能直接改变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只有法律和法规层次的文件才具有约束力;法不溯及既往。

2.签证变更的格式是确认工程量一栏,认价一栏,甲方只在认量一栏签字盖了章,认价一栏没有签字。但是签证内明确了材料和人工的价格,施工单位想依据2017版的造价鉴定规范的第5.9.1 的第 一条,签证明确了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数量及其价格的,按签证的数量和价格来计算。这个作为鉴定人,是该出两版意见供委托人选择还是给出确定性意见就行?

解答:法律不经解释无法适用,《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第5.9.1条“签证明确了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数量及其价格的,按签证的数量和价格计算”应该解释为双方需要对数量和价格达成合意才计算而非只要签证单中记载了数量和价格就计算。

3.某项目中标后,由于原图纸不符合政府规划,重新进行图纸设计,甲乙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造价按照河北定额进行结算。审计时,审计单位认为虽然图纸重新设计,但是项目总面积变化不大,原有清单报价主体的墙梁柱板及士方等单价在变更后均可以按照相同或相似进行采用,补充协议属于实质性违背了原合同,属于无效,遂按照原中标单价为依据进行核定。施工单位认为,原有图纸的户型结构和主楼外围尺寸等均发生了重大变化,属于重大变更,且甲乙双方己签订补充协议按照定额结算,审计无权不按合同进行审减,请问,怎样认定合理?

       解答:黑白合同问题涉及到公平原则和自由原则;在履约过程中出现了招投标时难以预见的重大客观情况变化,无论是法定招标还是非法定招标项目,当事人都可以另行订立合同;政府规划导致设计发生重大变化的,就属于客观情况发生了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可以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定额结算。


4.法院对于工程停工施工单位人员机械进退场有没有约定如何补偿的?

解答:停窝工损失采用实际赔偿原则,有多少损失赔偿多少。

5.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暂估价材料价格己进行签认的,财评和审计单位是否有权利否定其价格,重新认价?施工期间,建设单位签署请财评中 心审核暂估价材料的,当时未请财评中 心审核,待结算时,财评中 心才看到该签证,财评中 心即使通过询价也只能查到当年的价格,无法查询几年前的材料价格,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解答:暂估价材料价格双方当事人已经认价了,根据《造价鉴定规范》的规定,当事人在履约过程中形成的材料价格签批认可文件可以视为补充协议,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即使审计有依据认为当时的签认价格不合理也按照签认的价格结算。


6.关于技术核定单的做法与隐蔽资料上的做法不同时候按哪个执行的争议。某分项工程,建设单位出具了一个技术核定单,明确了该分项工程的工程做法,但是隐蔽资料中显示的工程做法与技术核定单的工程做法不一致。两者的工程做法不同,导致存在很大的价差。请问;这个从法律角度,哪个的效力相对优先?

解答:在民事诉讼的证据的层面上倡导自由心证,如果隐蔽工程资料更贴近真实的事实且造价更低,应该按照隐蔽资料结算;如果隐蔽资料的施工标准高于设计资料,则不能按照隐蔽资料结算。


7.在某分项工程的签证单中,该分项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是通过签计日工的形式对该工作进行的签证。二审认为,该分项工作计日工签证数量过多,该项工作本来可以通过定额组价的方式来进行计价,不应通过签计日工的形式来计价。因为通过定额组价方式得出的价格远远低于采用计日工方式计价得出的价格。问:二审观点是否违反了现在司法解释的规定?

解答:可以按照定额计价但双方约定按照计日工签证计价,当事人对计价方法有变更约定的应该按照变更约定结算价款。


8.关于总承包服务费的争议问题。在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说明中明确说明了总承包服务费施工单位投标报价时候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结算时候不做调整,也不另行签证。但是在一审中,施工单位就该问题提出异议,该问题在协商会议中综合其它因素考虑后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计取,并且会议纪要中有双方签字确认。问:二审能否扣减该费用?

解答:如果是不经过招投标的工程,会议纪要中改变了原合同中总承包服务费的计价方式,二审不能扣减;如果是经过招投标的工程,会议纪要中改变了原合同中总承包服务费的计价方式构成对中标合同内容的实质性变更,二审可以扣减。


9.某工程总价包死合同,其中厨房间防水工程量,招标控制价编制的咨询机构失误多算10倍,财审聘请的咨询也没有审核出来,合同己签订。按照之前的案例这种情况不能调整工程量,损失应该由清单编制机构承担。但是现在厨房防水做法有变更,范围没有变,只是做法有细部的变化,比如增加了一层防水保护层。这种情况下,综合单价是要重新调整的,请问工程量可以趁此机会调整为正常工程量吗?

       解答:只有新增加部分工程量才重新组价,不应改变原总价基础。化工制药机电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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